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博执字第65-2号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野县支行,住所地博野县北环路。 法定代表人王梦昌,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颜武庄。 被执行人付丽亚。 被执行人张宝欣。 被执行人闫志恒。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野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颜武庄、付丽亚、张宝欣、闫志恒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野县支行申请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14)博民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寇建立 审 判 员 刘建涛 代理审判员 魏景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汤昭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