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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姜xx诉被告邢xx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8
摘要:建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建喇民初字第00505号 原告姜xx。 被告邢xx。 原告姜xx诉被告邢xx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彭九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
    

建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建喇民初字第00505号

原告姜xx。

被告邢xx。

原告姜xx诉被告邢xx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彭九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媒人介绍相识,订婚时经媒人给彩礼2万元,当天亲友的礼金6000元,订婚礼金2000元,四合礼2000元,改口钱1000元,买戒指钱1000元,接她1000元。要求被告返还彩礼3万元。

被告辩称,原被告经媒人介绍相处两个月后便于2015年正月22日开始在沈阳同居生活。同年农历2月末被告怀孕。被告知道自己怀孕后,向原告主张订婚、相亲、彩礼等事宜。原告编理由让被告把胎儿打掉。订婚时原告给付被告彩礼2万元,并不是3万元。现被告又第二次怀孕已两个月。原告还分两次从被告收借钱共5000元。不能结婚是原告有过错。被告不同意返还彩礼。被告借给原告的5000元原告应当偿还。被告两次怀孕,对身体有两次伤害,要求原告赔偿营养费等经济损失。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4年11月份相识,不久两人便在沈阳共同生活,期间被告怀孕并将胎儿打掉。2015年6月27日双方订婚,原告付给被告彩礼2万元,并付给被告亲友礼金、订婚礼金、四合礼、改口钱等13000元。订婚后,原被告继续在沈阳共同生活,现被告已第二次怀孕(4个月)。共同生活期间因双方多有矛盾,发生过被告用砖头打自己等过激行为。2015年8月17日原告诉至本院,请求返还彩礼款3万元。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医院超声检查报告单载卷。这些证据已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予采信。

本院认为,原被告订婚前后就共同在一起生活,并且被告两次怀孕,双方本应互谅互让,成就婚姻组成家庭。原告付给女方的2万元彩礼,根据本案双方共同生活、被告两次怀孕的实际情况,依法可不予返还。被告提出的借给原告5000元及要求原告赔偿营养费等经济损失,被告如主张权利应另行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姜xx要求被告邢xx返还彩礼3万元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彭九军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