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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xx诉被告刘xx离婚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8
摘要:建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建喇民初字第00588号 原告吴xx。 被告刘xx。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xx诉被告刘xx离婚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
    

建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建喇民初字第00588号

原告吴xx。

被告刘xx。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xx诉被告刘xx离婚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吴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