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建喇民初字第00577号 原告赵xx。 被告葛xx。 被告刘xx。 原告赵xx诉被告葛xx、刘xx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23日诉讼来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等经济损失30000元。2015年11月17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赵xx承担。 审判员 弓志平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