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被告人雒洪寿犯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8
摘要: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巴州刑初字第43号 公诉机关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雒洪寿,男,1963年,汉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初中文化,系巴中市巴州区金汇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巴中市巴州区,2014年8月22日因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巴州刑初字第43号

公诉机关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雒洪寿,男,1963年,汉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初中文化,系巴中市巴州区金汇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巴中市巴州区,2014年8月22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刑事拘留,同年9月11被逮捕,同年10月16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2月27日经本院决定逮捕。

辩护人苏国友,四川宏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巴州检刑诉(2014)2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雒洪寿犯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雒洪寿及其辩护人苏国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6月,被告人雒洪寿因开发巴州区南坝苟家街“盛发大厦”B幢与巴中市天宏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内部挂靠协议》,后以巴中市天宏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名义办理了该项目的国土、建设、规划(地下无层、地上8层)等相关许可证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发证时间:2009年2月19日),后雒洪寿以项目经理的名义实施了“盛发大厦”B幢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在该项目的开发中,2009年4月3日,雒洪寿隐瞒了已将巴中市巴州区南坝“盛发大厦”B幢1单元5楼3号房屋作为拆迁安置房还给谢某的事实,又将该房与徐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收取徐某购房款16.2万元。现徐某已入住,谢某在“盛发大厦”内无房居住。

2009年7月6日,雒洪寿隐瞒了已将巴中市巴州区南坝“盛发大厦”B幢1单元2楼1号房屋与杨某某签订了商品房认购合同并收取购房款16万元的事实,又将该房于2009年12月27日与杨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收取杨某购房款14.2万元。现杨某某已入住,杨某在“盛发大厦”内无房居住。

2009年8月28日,雒洪寿隐瞒了已将巴中市巴州区南坝“盛发大厦”B幢1单元2楼3号房屋作为拆迁安置房还给了周某某的事实,又与刘某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收取购房款15万元(后退还购房款4.5万元),2010年11月30日,雒洪寿将该房再与周某甲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收取周某甲购房款22万元,后周某甲又将该房售给黎某某。现周某某居住在“盛发大厦”B幢1单元2楼3号,刘某某和黎某某在“盛发大厦”内无房居住。

2010年4月30日,雒洪寿隐瞒了已将巴中市巴州区南坝“盛发大厦”B幢1单元4楼3号房屋已作拆迁安置房还给谢某甲的事实,又将该房与刘某甲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收取刘某甲购房款20.025万元,现刘某甲已入住,谢某甲在“盛发大厦”内无房居住。

2010年9月6日,雒洪寿隐瞒了已将巴中市巴州区南坝“盛发大厦”B幢1单元3楼1号房屋作为拆迁安置房还给彭某某(严某)的事实,又将该房与刘某乙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收取刘某乙购房款16.3万元。现严某已入住,刘某乙在“盛发大厦”B幢内无房居住。

2010年10月22日,雒洪寿隐瞒了已将巴中市巴州区南坝“盛发大厦”B幢2单元202号房作为拆迁安置房还给刘某丙的事实,又将该房与苟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收取苟某某20万的购房款。现刘某丙已入住,苟某某在“盛发大厦”B幢内无房居住。

2010年11月24日,雒洪寿隐瞒了已将巴中市巴州区南坝“盛发大厦”B幢4号门市被岳某某购买的事实,又将该房于2013年12月20日与唐某某签订商品房认购合同,收取购房款41.04万元。致使唐某某在“盛发大厦”内无门市。

2011年5月6日,雒洪寿隐瞒了已将巴中市巴州区南坝“盛发大厦”B幢2单元4楼1号房屋作拆迁安置房还给了王某甲的事实,又将该房与李某乙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收取李某乙购房款27万元,现李某乙已入住,王某甲在“盛发大厦”内无房居住。

2012年5月1日,雒洪寿隐瞒了已将巴中市巴州区南坝“盛发大厦”B幢6号门市作为拆迁安置房还给刘某丁的事实,又将该门市与赵某乙签订商品房认购合同,收取赵某乙购房款12万元,致使赵某乙在“盛发大厦”内无门市。

2013年1月13日,雒洪寿隐瞒了已将巴中市巴州区南坝“盛发大厦”B幢2单元3楼1号房屋作为拆迁安置房还给何某甲及在2010年5月27日又将该房以11万元的价格出售给谢某丙的事实,再次就该房与何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收取何某购房款23万元。现何某居住在“盛发大厦”B幢2单元3楼1号,何某甲、谢某丙在“盛发大厦”内无房居住。

2007年5月20日,雒洪寿在未取得“盛发大厦”B幢第9层建筑规划许可情况下,隐瞒真相,将巴中市巴州区南坝“盛发大厦”B幢1单元9楼3号房屋与邓某甲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收取购房款8.5万元。又于2009年8月14日将该房与李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收取李某购房款13万元,致使邓某甲在盛发大厦内无房居住。后来雒洪寿退还邓某甲2万元。现李某已入住,邓某甲在“盛发大厦”内无房居住。

2009年12月31日,雒洪寿在未取得“盛发大厦”B幢第9层建筑规划许可情况下,隐瞒真相,同时隐瞒了已将巴中市巴州区南坝“盛发大厦”B幢2单元9楼1号房屋与苏某甲签订商品房认购合同并收取购房款21万元的事实,又将该房与闫某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收取闫某某购房款10.2万元。现闫某某已入住,苏某甲在“盛发大厦”内无房居住。

2010年2月10日,雒洪寿在未取得“盛发大厦”B幢第9层建筑规划许可情况下,隐瞒真相,将“盛发大厦”B幢2单元9楼2号房屋出售给杜某某并签订了商品房认购合同书,收取杜某某购房款15万元。但在2009年5月18日,雒洪寿已将该房以24.4399万元销售给胡某某。现胡某某已入住,杜某某在“盛发大厦”内无房居住。

同时查明,2012年7月以来,雒洪寿隐瞒了与云南九彩云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未生效的事实,便以此协议项目的内容或者超出该协议项目内容与罗某某、李某乙、魏某甲等就南龛文化产业园游乐园土石方开挖、运输、土建工程等签订了承包合同,收取罗某某工程保证金、定金计140万元、李某乙的保证金30万元(已退还4万元)、魏某甲的保证金30万元(已退还2万元)。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