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建喇民初字第00517号 原告王xx。 被告高xx。 原告王xx诉被告高x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日诉讼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2015年10月23日,原告以和被告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基于与被告和好事实的发生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xx承担。 审判员 弓志平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