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建喇民初字第00512号 原告苗x。 被告耿xx。 原告苗x诉被告耿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弓志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经政府登记结婚,婚生一女孩耿xx。现在被告经常打骂我,夫妻感情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在庭审中辩称,我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1月经人介绍订婚,同年9月22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好,婚生一女孩耿xx。后因生活琐事口角生气。2015年8月19日原告以和被告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讼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2015年8月24日,原告离家外出,被告电话联系原告劝其回家,但原告拒绝返回。庭审中,被告称和原告夫妻感情尚好,不同意离婚。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笔录,结婚证载卷为凭。这些证据材料已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予采信。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后,生活上相互关照,和睦相处,现虽为生活琐事发生口角,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只要双方互相谅解,珍惜夫妻感情,夫妻关系仍能和好如初,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苗x与被告耿xx离婚。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