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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彩玲、马淑贞与胡聚兴物权保护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8
摘要: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博执字第99号 申请人朱彩玲。 申请人马淑贞。 被执行人胡聚兴。 申请人朱彩玲、马淑贞与被执行人胡聚兴物权保护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胡聚兴已同申请人朱彩玲、马淑贞和解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博执字第99号

申请人朱彩玲。

申请人马淑贞。

执行胡聚兴

申请人朱彩玲、马淑贞与被执行胡聚兴物权保护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胡聚兴已同申请人朱彩玲、马淑贞和解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博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博民初字第3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寇建立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