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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xx诉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8
摘要:建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建喇民初字第00545号 原告王xx。 被告张xx。 原告王xx诉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彭九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性格不
    

建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建喇民初字第00545号

原告王xx。

被告张xx。

原告王xx诉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彭九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性格不和,经常发生口角,导致夫妻感情的破裂。法院判决不离婚后,没有缓和继续分居。再次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我在外打工,两个孩子我抚养不了。孩子太小,我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96年11月登记结婚,现婚生两个孩子,长女张某某,现年15岁,长子张某,现年8岁。原被告婚后感情较好。2014年5月原告曾诉至本院,本院判决不准离婚。2015年9月2日原告再次诉至本院提出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已近20年,并生育子女,原告应珍惜夫妻感情。在日常生活中双方虽发生一些矛盾,但只要互谅互让,多做自我批评,夫妻关系的紧张程度不难缓解。原告虽系第二次起诉,但考虑子女利益和社会影响,本次诉讼还是不宜离婚为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王xx与被告张xx离婚。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彭九军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