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博执字第34号 申请人李振东。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振东与被执行人李占来债权纠纷执行一案中,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李占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12)博民初字第94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寇建立 审 判 员 刘建涛 代理审判员 魏景涛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汤昭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