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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彦彪与侯胜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8
摘要: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博执字第72号 申请人庞彦彪。 被执行人侯胜军。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庞彦彪与被执行人侯胜军债权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侯胜军已同申请人庞彦彪和解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博执字第72号

申请人庞彦彪。

执行人侯胜军。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庞彦彪与被执行人侯胜军债权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侯胜军已同申请人庞彦彪和解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博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博民初字第24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寇建立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