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建喇民初字第00507号 原告李xx。 委托代理人齐xx。 被告刘xx。 委托代理人乔xx。 原告李xx诉被告刘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彭九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xx及委托代理人齐智伟、被告的委托代理人乔继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法院判决双方不准离婚后双方仍未和好一直分居至今,而且法院判决不离后,被告又数次到原告娘家闹事。再次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第一次判不离她也没回来,人家不想和咱过了。我们也没有什么财产,房子是我父母盖的,孩子她不想要,我可以抚养,但她得掏抚养费。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1月登记结婚,婚生一女孩(刘x,2012年10月11日出生)。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原告曾于2014年12月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2015年1月28日本院判决不准离婚。此后双方未能和好一直分居至今。2015年8月18日原告第二次提出与被告离婚。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被告询问笔录、法院生效判决书、孩子出生证明载卷。这些证据已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予采信。 本院认为,法院判决双方不准离婚后,双方继续分居,不能共同生活,现原告又第二次起诉,说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双方离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李xx与被告刘xx离婚。 二、婚生男孩刘x由被告刘xx抚养,原告李xx每月付给孩子抚养费300元(自2015年11月1日起履行,在每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直至孩子年满18周岁止)。 三、彩电、冰箱、洗衣机、行李四套归被告刘xx所有。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彭九军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