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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殿旺与刘文良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8
摘要: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博执字第42号 申请人卢殿旺。 被执行人刘文良。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卢殿旺与被执行人刘文良债权纠纷执行一案中,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刘文良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博执字第42号

申请人卢殿旺。

执行刘文良。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卢殿旺与被执行人刘文良债权纠纷执行一案中,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刘文良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13)博民初字第73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寇建立

审 判 员  刘建涛

代理审判员  魏景涛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汤昭君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