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博执字第52-1号 申请人博野县德林资产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博野县程委镇大街73号。 法定代表人宋红兵,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王士里。 被申请人陈青海。 申请人博野县德林资产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王士里、陈青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14)博民初字第6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寇建立 审 判 员 刘建涛 代理审判员 魏景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汤昭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