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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野县德林资产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王士里、陈青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8
摘要: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博执字第52-1号 申请人博野县德林资产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博野县程委镇大街73号。 法定代表人宋红兵,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王士里。 被申请人陈青海。 申请人博野县德林资产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博执字第52-1号

申请人博野县德林资产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博野县程委镇大街73号。

法定代表人宋红兵,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王士里。

被申请人陈海。

申请人博野县德林资产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王士里、陈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14)博民初字第6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寇建立

审 判 员  刘建涛

代理审判员  魏景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汤昭君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