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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富和桥资产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程连学、马亚伦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8
摘要: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博执字第108-3号 申请人保定富和桥资产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博野县博兴中路292号。 被执行人程连学,工人。 被执行人马亚伦。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保定富和桥资产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程连学、马亚伦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博执字第108-3号

申请人保定富和桥资产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博野县博兴中路292号。

被执行人程连学,工人。

被执行人马亚伦。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保定富和桥资产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程连学、马亚伦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人保定富和桥资产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申请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13)博民初字第36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寇建立

审 判 员  刘建涛

代理审判员  魏景涛

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汤昭君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