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博执字第31号 法定代表人李进保,该公司董事长。 法定代表人史福珍。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保定华月胶带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省基弘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人保定华月胶带有限公司申请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15)博民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寇建立 审 判 员 刘建涛 代理审判员 魏景涛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汤昭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