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博执字第75号 申请人金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金某与被执行人于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人金某申请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15)博民初字第39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寇建立 审 判 员 刘建涛 代理审判员 魏景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汤昭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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