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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中澳橡胶有限公司与于俊昌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8
摘要: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博执字第139号 申请人河北中澳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博野县张岳村。 法定代表人于增吉,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于俊昌。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河北中澳橡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于俊昌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经查,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定 书

(2014)博执字第139号

申请人河北中澳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博野县张岳村。

法定代表人于增吉,该公司经理。

执行人于俊昌。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河北中澳橡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于俊昌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于俊昌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定如下:

中止(2014)博民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寇建立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