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博执字第51号 申请人程俊英。 申请人博野县德林资产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博野县程委镇大街73号。 法定代表人宋红兵,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王政。 被执行人于锡娜。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程俊英、博野县德林资产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政、于锡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政、于锡娜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博民初字第60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本院依法将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寇建立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