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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与尹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8
摘要: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博执字第137号 申请人胡某,农民。 被执行人尹某,农民。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胡某与被执行人尹某离婚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博执字第137号

申请人胡某,农民。

执行尹某,农民。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胡某与被执行人尹某离婚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博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博民初字第72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寇建立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