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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贾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8
摘要: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博执字第111号 申请人张某。 被执行人贾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某与被执行人贾某离婚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贾某已自动履行完毕调解书第三项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博执字第111号

申请人张某

执行贾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某与被执行人贾某离婚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贾某已自动履行完毕调解书第三项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博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博民初字第331号民事调解书第三项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寇建立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