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博执字第47-4号 法定代表人王洪林。 委托代理人王进雨,该单位职员。 被执行人刘明业。 被执行人马涛。 被执行人徐化一。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博野县金鑫瓜果蔬菜专业合作社与被执行人刘明业、马涛、徐化一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人博野县金鑫瓜果蔬菜专业合作社申请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15)博民初字第2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寇建立 审 判 员 刘建涛 代理审判员 魏景涛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汤昭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