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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野县金鑫瓜果蔬菜专业合作社与刘明业、马涛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8
摘要: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博执字第47-4号 申请人博野县金鑫瓜果蔬菜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博野县。 法定代表人王洪林。 委托代理人王进雨,该单位职员。 被执行人刘明业。 被执行人马涛。 被执行人徐化一。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博野县金鑫瓜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博执字第47-4号

申请人博野县金鑫瓜果蔬菜专业作社,住所地博野县。

法定代表人王洪林。

委托代理人王进雨,该单位职员。

被执行人刘明业。

被执行人马涛

被执行人徐化一。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博野县金鑫瓜果蔬菜专业作社与被执行人刘明业、马涛、徐化一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人博野县金鑫瓜果蔬菜专业合作社申请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15)博民初字第2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寇建立

审 判 员  刘建涛

代理审判员  魏景涛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汤昭君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