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建喇民初字第00300号 原告郭xx号。 被告张x。 原告郭xx诉被告张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x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自结婚之后夫妻感情还可以。2011年农历4月17日原被告生气,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回,和家里人没有联系,和娘家人也没有联系。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5年腊月经政府登记结婚。婚生两个男孩,现均已成年。原被告近年来感情一般。2011年农历4月17日双方生气后,被告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2015年5月4日原告诉至本院,提出与被告离婚。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村委会证明、对被告父亲的调查笔录、公告载卷。这些证据已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予采信。 本院认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后,被告经公告传唤拒不到庭,对婚姻和家庭采取放任态度,说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关于双方的财产和债务因被告没有到庭,本次诉讼依法不作认定和判决。今后原被告如主张权利,应另行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郭xx与被告张x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800元,原告承担550元,被告承担5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朱鹏翼审判员徐晓华审判员彭九军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 明 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