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博执字第141号 法定代表人石敬敏,该公董事长。 被执行人南宫市双龙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宫市苏村镇德演宫村西。 法定代表人杨瑞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河北纵横橡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宫市双龙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14)博民初字第3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寇建立 审 判 员 刘建涛 代理审判员 魏景涛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汤昭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