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博执字第135号 申请人王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某与被执行人代某离婚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人王某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博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博民初字第17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寇建立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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