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郊民初字第312号 被告阳泉市郊区旧街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闫立宏,乡长。 委托代理人石凯,乡政府武装部部长。 委托代理人周莉蓉,乡司法所所长。 被告阳泉市郊区旧街乡旧街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刘爱生,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赵金钟,村委会副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海英与被告阳泉市郊区旧街乡人民政府、阳泉市郊区旧街乡旧街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白海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白海英负担。 审 判 长 王利军 审 判 员 史振兴 代理审判员 要文洁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海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