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昆商初字第01300号 原告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昆山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合兴路318号3楼。 负责人鲁莘,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建东、冯锐,江苏广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品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稠江经济开发区四海大道5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昆山市分公司诉被告义乌品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自主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昆山市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38元,减半收取769元,由原告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昆山市分公司承担。 代理审判员 王苏娜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顾静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