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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光辉、邢介成、杨传山、杨斌、刘兴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4
摘要: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齐赵商初字第103号 原告: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称:山东齐河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齐河县城区齐鲁大街215号。 法定代表人:房士荣,该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苑军,男,汉族,1970年7月5
    

山东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齐赵商初字第103号

原告: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