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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曲法刑初字第112号被告人曾俊武等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4
摘要: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韶曲法刑初字第112号 公诉机关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曾俊武,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住址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2012年6月25日因滥伐林木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六个月,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韶曲法刑初字112号

公诉机关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曾俊武,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住址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2012年6月25日因滥伐林木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自2012年7月6日起至2016年1月5日止,罚金已交纳;其因该案于2012年4月17日被刑事拘留及同月25日被逮捕而羁押在韶关市看守所,同年6月25日被取保候审)。因本案于2015年2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韶关市看守所。

被告人罗伟房,男,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住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因本案于2015年2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韶关市看守所。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以韶曲检公刑诉(2015)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俊武、罗伟房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英出庭支持公诉。两被告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被告人曾俊武、罗伟房贩卖毒品

被告人曾俊武、罗伟房于2015年2月2日上午各出资5000元由曾俊武向“阿冰”购买了三包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共250克;同日16时许,曾俊武将该毒品带到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府前西路阳岗新村3栋301房罗伟房的住处,伙同罗伟房将其中重约50克那包毒品氯胺酮分装成小包用于贩卖。同月4日13时许,“阿朱”委托周烨城找罗伟房购买毒品氯胺酮,周烨城打了曾俊武的电话之后,到罗伟房住处,以500元的价格向曾俊武、罗伟房购买了5包重约5克的毒品氯胺酮。同日16时30分许,公安民警在曲江区马坝镇府前西路阳岗新村3栋楼梯间抓获被告人曾俊武、罗伟房,当场在曾俊武身上搜出疑似毒品白色晶体5小包;随后在罗伟房住处搜出疑似毒品白色晶体大小共17包。经鉴定,查获的22包白色晶体净重共219克,检出氯胺酮成分

二、被告人曾俊武贩卖毒品

2014年10月27日左右,被告人曾俊武在曲江区马坝镇府前路气象局门口附近贩卖毒品氯胺酮2至3克给吸毒人员张胜敏,收取毒资200元。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前科资料、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指认照片、通话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及有关情况说明等物证、书证,证人周某城、张某敏证言,被告人曾俊武、罗伟房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搜查笔录及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曾俊武、罗伟房贩卖毒品氯胺酮的行为已触犯刑律,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罗伟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建议本院依法判处两被告人。曾俊武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法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告人曾俊武否认贩卖毒品罪,辩称其是非法持有毒品,起诉书指控的不是事实,罗伟房说的是假口供,“炸鸡”可以证明,据此对其定罪是不公正的。

被告人罗伟房认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量刑建议均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

一、被告人曾俊武、罗伟房共同贩卖毒品的事实

2015年2月2日上午,被告人曾俊武、罗伟房各出资5000元由曾俊武向绰号叫“阿冰”的男子购买了250克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其中两包大的各重约100克,一包小的重约50克。同日16时许,曾俊武将该毒品带到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府前西路阳岗新村3栋301房罗伟房的住处,随后伙同罗伟房将那包重约50克的毒品氯胺酮分装成小包以备贩卖。

同月4日13时许,周烨城拨打曾俊武的电话联系购买毒品氯胺酮后,到罗伟房的住处,以500元的价格向曾俊武、罗伟房购买了5包重约5克的毒品氯胺酮。同日16时30分许,公安民警根据线索在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府前西路阳岗新村3栋楼梯间抓获被告人曾俊武、罗伟房,当场从曾俊武身上搜出疑似毒品白色晶体5小包;随后在曲江区马坝镇府前西路阳岗新村3栋301房罗伟房住处搜出疑似毒品白色晶体共17包,其中2包较大,15包较小,还有电子秤两个。经鉴定,查获的22包白色晶体净重共219克,检出氯胺酮成分

二、被告人曾俊武个人贩卖毒品的事实

2014年10月27日左右,被告人曾俊武在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府前路曲江气象局门口的路边,贩卖毒品氯胺酮2至3克给吸毒人员张胜敏,收取毒资2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物证、书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5年2月4日,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区分局刑事侦查大队对曾俊伟、罗伟房贩卖毒品案立案侦查。

2、抓获经过。证实2015年2月4日,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区分局刑事侦查大队在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府前西路阳岗新村3栋楼梯口抓获被告人罗伟房、曾俊伟。

3、到案情况说明。证实曾俊武、罗伟房因吸毒被抓获,公安民警当场在曾俊武身上查获部分毒品K粉,随后在罗伟房住处查获毒品K粉若干。经尿液检测,二人均对毒品氯胺酮呈阳性反应。罗伟房如实供述伙同曾俊武贩卖毒品K粉的犯罪事实。

4、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证实在罗伟房住处扣押了白色晶体两大包,用透明封口胶袋包装,其中一包重约102.09克,另一包重约101.99克;扣押了白色晶体15小包,透明密封袋包装,其中13包较小,2包较大,共重约21.86克;扣押了一大一小电子秤两个,均为银色,大的为正方形,小的为长方形。并有持有人罗伟房和曾俊武的签名。在曾俊武的身上扣押了白色晶体5小包,均用白色密封袋包装,共重约7.7克.并有持有人曾俊武的签名.

5、指认照片。证实罗伟房对在其住处扣押的毒品照片六张进行了指认;曾俊武对从其身上搜出的5包毒品及从罗伟房家扣押的重约200多克的毒品照片进了指认。

6、通话清单。证实曾俊武手机18707512655、罗伟房手机13420527195、周烨城手机13435062229的通话情况。其中周烨城于2015年1月30日13点38分和18点32分、2月1日16点9分及4日13时6分多次打电话给曾俊武。

7、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罗伟房、曾俊武于2015年2月4日及张胜敏于2014年12月10日经现场检测,结果均对毒品氯胺酮呈阳性反应;2015年2月10日,周烨城经现场检测,结果对毒品氯胺酮呈阴性反应。

8、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曾俊武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12月8日被罚款500元。张胜敏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12月10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及强制隔离戒毒二年。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