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昆民初字第1859号 原告代克兵。 委托代理人李旭,系原告代克兵所在社区推荐的公民。 被告朱卫祖。 被告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黑龙江路55号。 法定代表人吴礼淦,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开发区同丰西路486号。 负责人庄惠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金夷,江苏圣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代克兵诉被告朱卫祖、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