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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克兵与朱卫祖、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4
摘要: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昆民初字第1859号 原告代克兵。 委托代理人李旭,系原告代克兵所在社区推荐的公民。 被告朱卫祖。 被告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黑龙江路55号。 法定代表人吴礼淦,该公司董事长。 被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昆民初字第1859号

原告代克兵。

委托代理人李旭,系原告代克兵所在社区推荐的公民。

被告朱卫祖。

被告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黑龙江路55号。

法定代表人吴礼淦,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开发区同丰西路486号。

负责人庄惠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金夷,江苏圣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代克兵诉被告朱卫祖、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