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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罗极文诉被告达州市鸿林家居有限公司、李洪梅、项廷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4
摘要: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通川民初字第819号 原告罗极文,男,汉族,生于1988年9月27日,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西外。 被告达州市鸿林家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洪梅。 被告李洪梅,女,汉族,生于1967年9月18日,住达州市达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通川民初字第819号

原告罗极文,男,汉族,生于1988年9月27日,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西外。

被告达州市鸿林家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洪梅。

被告李洪梅,女,汉族,生于1967年9月18日,住达州市达川区南外镇。

被告项廷伟,男,汉族,生于1964年6月11日,住达州市达川区南外镇。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极文诉被告达州市鸿林家居有限公司、李洪梅、项廷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既不预交诉讼费,又没有申请减、免、缓交诉讼费,依照《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