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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邓某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4
摘要: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通川民初字第1594号 原告邓某某,女,生于1987年2月22日,汉族,住达州市达川区。 被告赵某,男,生于1984年4月24日,汉族,住达州市通川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既不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通川民初字第1594号

原告某某,女,生于1987年2月22日,汉族,住达州市达川区。

被告赵某,男,生于1984年4月24日,汉族,住达州市通川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既不预交诉讼费,又没有申请减、免、缓交诉讼费,依照《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