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昆商初字第01852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前进中路306号。 负责人虞东,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邵军,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可。 被告陈健。 被告王明强。 被告王林妹。 被告昆山中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玉山镇察院前88号。 法定代表人童惠祥,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与被告许可、陈健、王明强、王林妹、昆山中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自主意思之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撤回对被告许可、陈健、王明强、王林妹、昆山中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7448元,减半收取13724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樊 晶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