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阿民初字第00232号 原告鲁金瑞,男,195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阿克苏市。 被告彭凤桥,男,196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第一师七团。 被告彭东风,男,1988年7月1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第一师七团。 本院在审理原告鲁金瑞与被告彭凤桥、彭东风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鲁金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鲁金瑞承担。 审判员 杨会杰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