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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金瑞与彭凤桥、彭东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4
摘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阿民初字第00232号 原告鲁金瑞,男,195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阿克苏市。 被告彭凤桥,男,196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第一师七团。 被告彭东风,男,1988年7月19日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阿民初字第00232号

原告鲁金瑞,男,195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阿克苏市。

被告彭凤桥,男,196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第一师七团。

被告彭东风,男,1988年7月1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第一师七团。

本院在审理原告鲁金瑞与被告彭凤桥、彭东风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鲁金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鲁金瑞承担。

审判员  杨会杰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