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王树森与王世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4
摘要: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2134号 原告王树森,男,1967年5月1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白有成,巩义市第十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世勋,男,1972年7月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炎周,巩义市第十六法律服务所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2134号

原告王树森,男,1967年5月1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白有成,巩义市第十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世勋,男,1972年7月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炎周,巩义市第十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树森诉被告王世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树森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树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四元,减半收取二十七元,由原告王树森负担。

审 判 长  崔东鹏

人民陪审员  李玉和

人民陪审员  晋 才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景亚党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