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2134号 原告王树森,男,1967年5月1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白有成,巩义市第十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世勋,男,1972年7月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炎周,巩义市第十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树森诉被告王世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树森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树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四元,减半收取二十七元,由原告王树森负担。 审 判 长 崔东鹏 人民陪审员 李玉和 人民陪审员 晋 才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景亚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