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柏冬博与孙亚磊、袁晓娜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4
摘要: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3238-1号 原告柏冬博,女,198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 被告孙亚磊,男,1986年5月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徐星文,巩义市第十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袁晓娜,女,1985年11月11日出生,汉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3238-1号

原告柏冬博,女,198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

被告孙亚磊,男,1986年5月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徐星文,巩义市第十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袁晓娜,女,198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徐星文,巩义市第十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柏冬博诉被告孙亚磊、袁晓娜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柏冬博于2015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定如下:

准许原告柏冬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原告柏冬博负担。

审 判 长  崔东鹏

人民陪审员  李玉和

人民陪审员  晋 才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景亚党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