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3238-1号 原告柏冬博,女,198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 被告孙亚磊,男,1986年5月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徐星文,巩义市第十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袁晓娜,女,198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徐星文,巩义市第十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柏冬博诉被告孙亚磊、袁晓娜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柏冬博于2015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柏冬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原告柏冬博负担。 审 判 长 崔东鹏 人民陪审员 李玉和 人民陪审员 晋 才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景亚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