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原告驻马店市啸泉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占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4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3221号 原告驻马店市啸泉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刘占,男,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驻马店市啸泉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3221号

原告驻马店市啸泉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刘占,男,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驻马店市啸泉食品有限公司被告刘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驻马店市啸泉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驻马店市啸泉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