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青羊民初字第8415号 法定代表人郝士权,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鹏,系原告四川省大蜀青羊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员工。一般授权。 委托代理人后红梅,四川运逵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科创制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张燕。 被告四川创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何俊明。 被告成都市太平洋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张燕。 被告四川太平洋国际饭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德阳市区。 法定代表人张燕。 被告何俊明。 被告张燕。 原告四川大蜀青羊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科创制药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创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成都市太平洋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太平洋国际饭店有限公司、何俊明、张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张千书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孙晓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