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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雷继中与被告李运良、驻马店市佳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4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驿民初字第281号 原告雷继中,男,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委托代理人尼永贵,河南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运良,男,汉族,住驻马店市上蔡县。 被告驻马店市佳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驿民初字第281号

原告雷继中,男,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委托代理人尼永贵,河南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运良,男,汉族,住驻马店市上蔡县。

被告驻马店市佳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住所地:周口市。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汪新华,河南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

代表人张秋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博威,该公司职工。

原告雷继中与被告李运良、驻马店市佳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以下简称佳明汽运周口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险驻马店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雷继中的委托代理人尼永贵、被告李运良、被告佳明汽运周口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汪新华,被告人寿财险驻马店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博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雷继中诉称,2013年12月28日,高飞驾驶豫PZ4768号重型货车载驿城区驻上公路雷庄村预制场西100米附近将其撞伤,后住院治疗。经交警部门作出认定,高飞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李运良系事故车辆豫PZ4768号重型货车实际车主,该车挂靠在被告佳明汽运周口公司名下并在被告人寿财险驻马店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现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鉴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共计227631.9元。

被告李运良辩称,其系事故车辆的实际车主,该车挂靠在被告佳明汽运周口公司名下进行营运,并在被告人寿财险驻马店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原告的合理合法损失应由被告人寿财险驻马店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进行赔付。事故发生后我方垫付原告款35000元,该款应予返还。

被告佳明汽运周口公司辩称,事故车辆的实际车主系被告李运良,该车挂靠在我公司名下进行营运,该车在被告人寿财险驻马店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原告的合理合法损失应由被告人寿财险驻马店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人寿财险驻马店公司辩称,法庭核实事故车辆在我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事故车辆驾驶员具有合法驾驶资格,事故车辆年审合格,没有相应免赔事宜,我公司同意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及按事故划分责任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诉讼费和鉴定费我公司不承担。原告部分诉请过高,过高部分不合理应予驳回。事故发生后我公司已垫付原告医疗费10000元,该款应予扣除。

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28日20时30分,高飞驾驶豫PZ4768号重型货车沿驻上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顺河乡雷庄村预制厂西100米时,车上的车斗车梆焊接脱离,脱离车梆碰到行人雷继中,致雷继中受伤,经交警部门作出责任认定,高飞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雷继中无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雷继中被送往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五九中心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伤情为:1、创伤性重型颅脑损伤;2、左耳廓裂伤;3、肺挫伤。2014年3月19日出院,住院81天,支出医疗费134543.05元。后因协商赔偿事宜未果而成讼。

雷继中于1963年6月23日出生,雷继中系农村户籍。雷继中共兄妹六人,母亲贾世秀1944年6月2日出生,系农村户籍,系雷继中被抚养人。

2014年7月22日,雷继中的伤情经驻马店市军卫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雷继中颅脑损伤伤残等级评定为IX(九级),雷继中为此支出鉴定费700元。

另查明,2014年1月14日,李运良向雷继中出具保证书载明:“我保证雷继中的医疗费按时续交,如不能按时交,雷继中家属可代款交付医疗费,贷款利息,按银行利率的四倍由李运良承担。”

豫PZ4768号货车实际车主系李运良,高飞系李运良雇佣司机,该车挂靠在佳明汽运周口公司名下,并在人寿财险驻马店公司投保有交强险(限额122000元)及第三者责任险(限额500000元,并投保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事故发生后,李运良垫付雷继中医疗费35000元,人寿财险驻马店公司垫付雷继中医疗费10000元。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相关书证,并经庭审质证,本院据以认定。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赔偿医疗费等费用。高飞驾驶豫PZ4768号重型货车沿驻上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顺河乡雷庄村预制厂西100米时,车上的车斗车梆焊接脱离,脱离车梆碰到行人雷继中,致雷继中受伤,高飞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这一事实,有公安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本院予以采信,故应作为本案划分责任的依据。被告人寿财险驻马店公司作为豫豫PZ4768号重型货车保险人,应在豫PZ4768号重型货车投保交强险无责赔付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人寿财险驻马店公司作为豫PZ4768号重型货车的承保人应在交强险限额122000元内对高飞所负事故责任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豫PZ4768号重型货车实际车主被告李运良按照其雇佣司机高飞在事故中责任负担。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被告李运良所负责任应由被告人寿财险驻马店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500000元内负担。因豫PZ4768号重型货车挂靠在佳明汽运周口公司名下营运,被告佳明汽运周口公司应对被告李运良所负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原告雷继中损失计算如下:1、医疗费按总支出134543.05元认定;2、住院伙食补助费案实际住院81天计算,每天20元,计款1620元;3、营养费按81天计算,每天10元,计款810元;以上(1-3项)属于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范围,三项合计136973.05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承担10000元,剩余损失126973.05元应由被告李运良承担,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该款应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500000元内承担。4、原告在医院住院期间,护理人员认定为一人,护理期限按住院81天认定,应按我省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9041元/年标准计算损失,即原告护理费为6444.72元(29041元/年÷365天×81天×1人);5、原告雷继中提供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实际误工损失,其误工费应按我省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475.34元/年标准计算,误工期限为受伤之日起至评残前一日,共计206天,即原告误工费为4783.34元(8475.34元/年÷365天×206天);6、雷继中残疾赔偿金应按我省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475.34元/年标准计算损失,赔偿20年,伤残等级为九级,赔偿指数为20%,即款33901.36元(8475.34元/年×20年×20%);7、原告雷继中被抚养人贾世秀在原告雷继中确定伤残时已年满70周岁,被抚养人生活费支付年限为10年,被抚养人生活费应按我省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5627.73元/年的标准计算,同时应根据原告雷继中应承担的抚养份额支付,贾世秀生活费为1875.91元(5627.73元/年×10年÷6人×20%),8、精神抚慰金根据原告伤残情况确定为10000元。以上(4-8项)属于交强险死亡伤残费用赔偿范围,五项合计57005.33元,被告人寿财险驻马店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费用110000赔偿限额内承担57005.33元。9、鉴定费700元,应由被告李运良承担。以上被告人寿财险驻马店公司应向原告雷继中支付赔偿款193978.38元。扣除垫付原告雷继中医疗费10000元,余款183978.38元由被告人寿财险驻马店公司承担,被告李运良需赔偿原告雷继中700元,因被告李运良已赔付原告雷继中款35000元,付超34300元,该款应从被告人寿财险驻马店公司所付赔偿款中扣除并返还给被告李运良,扣除该款后被告人寿财险驻马店公司尚应赔偿原告雷继中149678.38元。关于原告雷继中诉请交通费的请求,因其未提供相应证据加以证明,对此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请求的医疗费利息问题,因其提供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借款这一事实,对此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雷继中各种损失149678.38元。

二、限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被告李运良垫付款34300元。

三、驳回原告雷继中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付款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80元,由被告李运良负担与被告驻马店市佳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

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 磊

人民陪审员  高丰立

人民陪审员  胡留记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何 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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