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西充执字第1175号 申请人吴劲松 被执行人陈定甫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西充民初字第130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按法院生效判决履行相应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陈定甫在中国建设银行某账号存款14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杨平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