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驿民初字第3702号 委托代理人王占兵,河南济世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连会。 被告驻马店市明恒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小生,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 代表人王建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涛,河南济世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万里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大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锐,该公司职工。 原告高新荣诉被告杨连会、杨春光、驻马店市明恒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乡支公司、河南万里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高新荣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新荣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新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高新荣负担。 审 判 长 王 磊 人民陪审员 高丰立 人民陪审员 胡留记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何 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