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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高新荣诉被告杨连会、杨春光、驻马店市明恒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乡支公司、河南万里运输集团有限公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4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驿民初字第3702号 原告高新荣。 法定代理人楚小娃,系原告高新荣丈夫。 委托代理人王占兵,河南济世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连会。 被告杨春光。 被告驻马店市明恒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小生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驿民初字第3702号

原告高新荣。

法定代理人楚小娃,系原告高新荣丈夫。

委托代理人王占兵,河南济世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连会。

被告春光

被告驻马店市明恒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小生,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

代表人王建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涛,河南济世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万里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大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锐,该公司职工。

原告高新荣诉被告杨连会、杨春光、驻马店市明恒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乡支公司、河南万里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高新荣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新荣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新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高新荣负担。

审 判 长  王 磊

人民陪审员  高丰立

人民陪审员  胡留记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何 铮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