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涧民保字第83号 申请人:付德强。 被申请人:李宏洲。 被申请人:张青霞。 被申请人:杨德胜。 被申请人:周兰芳。 申请人付德强因与被申请人李宏洲、张青霞、杨德胜、周兰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付德强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李宏洲、张青霞、杨德胜、周兰芳名下银行存款7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付德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付德斌名下的位于洛阳市涧西区南昌路华侨新村4幢5-602号,房屋所有权证为洛市房权证(2008)字第X430867号的房产。 二、冻结被申请人李宏洲、张青霞、杨德胜、周兰芳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7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马 强 审 判 员 刘红坡 助理审判员 姚小艳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书 记 员 刘会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