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1479号 原告:王志新,男,197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被告:石鸿,男,1986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被告:刘瑾,男,1985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新诉被告石鸿、刘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志新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石鸿、刘瑾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志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予以免交。 代理审判员 宋丽芹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罗 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