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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志新与石鸿、刘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4
摘要: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1479号 原告:王志新,男,197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被告:石鸿,男,1986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被告:刘瑾,男,1985年5月14日出生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1479号

原告:王志新,男,197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被告:石鸿,男,1986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被告:刘瑾,男,1985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新诉被告石鸿、刘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志新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石鸿、刘瑾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志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予以免交。

代理审判员  宋丽芹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罗 磊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