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驿民初字第3537号 原告董婉颖,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原告董倩倩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三原告委托代理人马世云,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长看,住河南省平舆县。 被告驻马店市迅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十三香路与雪松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胡彦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邓亚明,该公司职工。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天中山大道中段。 代表人潘建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时建民,河南成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董玉宝、董婉颖、董倩倩诉被告王长看、驻马店市迅达运输有限公司(驻马店迅达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人保财险驻马店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磊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玉宝、董婉颖、董倩倩的委托代理人马世云、被告王长看、被告驻马店迅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邓亚明、被告人保财险驻马店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时建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三原告诉称,2015年6月9日15时30分许,王新亭驾驶豫QB7838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沿驻泌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沙河店镇沙东加油站西20米处,超越前方同向冯学霞驾驶的两轮电动车时发生事故,致冯学霞死亡,电动车乘车人丁俊茹受伤的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发生后,经驻马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作出道路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王新亭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冯学霞、丁俊茹无事故责任。后因赔偿事宜未果,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及交通费等损失共计661231.00元。 被告王长看辩称,其系事故车辆的实际车主,王新亭系其雇佣司机,该车挂靠在被告驻马店迅达运输公司名下进行营运,并在被告人保财险驻马店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原告的合理合法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事故发生后,其垫付原告丧葬费19000元,该款应予返还。 被告驻马店迅达公司辩称,该车实际车主系被告王长看,我公司与王长看签订有货车运输服务合同,该合同约定我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该车在被告人保财险驻马店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原告的合理合法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 被告人保财险驻马店公司辩称,如查证事故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属实,车辆年检合格、驾驶证合法有效,没有相应的免赔事宜,愿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在按照事故责任比例的情况下在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限额内合理合法赔偿原告损失。诉讼费、鉴定费我公司不承担。 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9日15时30分许,王新亭驾驶豫QB7838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沿驻泌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沙河店镇沙东加油站西20米处,超越前方同向冯学霞驾驶的两轮电动车时发生事故,致冯学霞死亡,电动车乘车人丁俊茹受伤的交通事故发生。后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王新亭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冯学霞、丁俊茹无事故责任。 冯学霞于1959年10月20日出生,系农村户籍,董婉颖系其长女,董倩倩系其次女,冯学霞父母亲均已病故。冯学霞所驾驶的电动车损失经驻马店市三和汽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进行评估,评估结论为:车辆实体损失为605元整。三原告为此支出鉴定费200元。庭审中,三原告提供460元交通费票据。 豫QB7838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实际车主系王长看,事故发生时,豫QB7838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的年审合格,王长亭的驾驶资格合格有效。该车挂靠在被告驻马店迅达公司名下进行营运,并在被告人保财产驻马店公司投保有交强险(保险限额12000元)及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限额1000000元,并投保有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事故发生后,王长看垫付三原告丧葬费19000元。 该该事故造成丁俊茹受伤,丁俊茹系董婉颖女儿,因丁俊茹受伤较轻,其法定代理人董婉颖同意不再为丁俊茹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预留费用。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相关书证,并经庭审质证,本院据以认定。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赔偿医疗费等费用。王新亭驾驶豫QB7838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与冯学霞驾驶的电动车相撞,致冯学霞死亡,丁俊茹受伤的交通事故发生。王新亭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冯学霞、丁俊茹无事故责任这一事实有公安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为凭,本院予以采信,故应作为本案承担责任的依据。王新亭系被告王长看的雇员,根据法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王新亭驾驶车辆挂靠在被告驻马店迅达公司名下进行经营,故对于王新亭应承担的责任应由被告王长看及被告驻马店迅达公司连带负担。被告人保财险驻马店公司作为豫QB7838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的保险人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的损失应由豫QB7838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实际车主被告王长看按其在事故中责任负担,因豫QB7838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在被告人保财险驻马店公司投保有第三者责任险,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被告王长看所承担的部分,应由被告人保财险驻马店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负担。 三原告的损失计算如下:1、冯学霞的丧葬费按我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计款19402元(38804元/年÷12月×6月)。2、冯学霞的死亡赔偿金应按照我省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9416.10元/年的标准,按20年计算,计款188322元(9416.10元/年×20年)。4、精神抚慰金,本院酌定为50000元。5、交通费本院酌定为460元。以上(1-5)项合计258184元,该款属于交强险死亡伤残费用赔偿范围,应由被告人保财险驻马店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费用赔偿限额110000元内承担110000元,剩余148184元,应由被告王长看负担,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该款应由被告人保财险驻马店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负担。6、车辆损失费605元,该款应由被告人保财险驻马店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内负担605元。7、鉴定费200元,由被告王长看负担。以上被告人保财险驻马店公司共需赔偿原告款258789元,被告王长看共需赔偿原告款200元。因被告王长看已垫付原告19000元,付超18800元,该款应从被告人保财险驻马店公司所付赔偿款中扣除并返还给被告王长看,扣除该款后,被告人保财险驻马店公司尚需赔偿原告损失239989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四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董玉宝、董婉颖、董倩倩各种损失共计239989元。 二、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被告王长看垫付款18800元。 如被告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付款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410元,减半收取5205元,由原告董玉宝、董婉颖、董倩倩负担3000元,被告王长看与驻马店市迅达运输公司连带负担22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 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