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昆商初字第01367号 原告李勇。 委托代理人刘培朝,江苏六典(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汤剑慰,江苏六典(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山富悦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张浦镇花苑路1178号2号房。 委托代理人沈丽,江苏沉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丹,江苏沉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李勇与被告昆山富悦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30元,减半收取915元,由原告李勇负担。 代理审判员 陈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