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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4
摘要: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昆民初字第4131号 原告李某。 被告温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温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昆民初字第4131号

原告李某。

被告温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温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艾能国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