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3888号 原告许宗财。 被告崔春坡。 被告崔毛,系崔春坡之父。 被告院红,系崔春坡之母。 三被告委托代理人李红耀,河南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宗财与被告崔春坡、崔毛、院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宗财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许宗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许宗财负担。 审判员 王 磊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