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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许宗财与被告崔春坡、崔毛、院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4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3888号 原告许宗财。 被告崔春坡。 被告崔毛,系崔春坡之父。 被告院红,系崔春坡之母。 三被告委托代理人李红耀,河南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宗财与被告崔春坡、崔毛、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3888号

原告许宗财。

被告崔春坡。

被告崔毛,系崔春坡之父。

被告院红,系崔春坡之母。

三被告委托代理人李红耀,河南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宗财与被告崔春坡、崔毛、院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宗财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许宗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许宗财负担。

审判员 王 磊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