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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晓宏与张祝正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4
摘要: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昆千民初字第0656号 原告柏晓宏。 委托代理人平彩堂,上海普世(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祝正。 原告柏晓宏与被告张祝正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昆千民初字第0656号

原告柏晓宏。

委托代理人平彩堂,上海普世(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祝正

原告柏晓宏与被告张祝正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富军独任审判。本案审理中,原告柏晓宏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柏晓宏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其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柏晓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8元,减半收取244元,由原告柏晓宏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