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1825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屈某与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屈某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屈某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屈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屈某负担。 审 判 长 王 磊 人民陪审员 高丰立 人民陪审员 胡留记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何 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