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昆商诉保字第0013号 申请人昆山鹿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长江中路181-183号。 委托代理人王萼。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施俊明。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唐彩霞。 申请人昆山鹿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2日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唐彩霞所有的昆山市玉山镇城北柏芦北路X号楼XXX室(房屋产权证号10××66)房屋一套。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唐彩霞所有的昆山市玉山镇城北柏芦北路X号楼XXX室(房屋产权证号10××66)房屋一套(查封期限自2015年10月22日至2018年10月21日),查封期间,不得出租、转让、变卖、毁损。 申请人应当自本院采取诉前保全时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按期提交续保申请,逾期不起诉或未提交续保申请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秋群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